道路交通標線是由施劃或安裝于道路上的各種線條、箭頭、文字、圖案及立面標記、實體標記、突起路標和輪廓標等所構成的交通設施,它的作用是向道路使用者傳遞有關道路交通的規則、警告、指引等信息,可以與標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
3.2 各等級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應按本部分規定設置反光交通標線。其他道路可根據需要按本部分設置標線。
3.3 道路交通標線按功能可分為以下三類:
a)指示標線:指示車行道、行車方向、路面邊緣、人行道、停車位、??空炯皽p速丘等的線;
b)禁止標線:告示道路交通的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的標線;
c)警告標線:促使道路使用者了解道路上的特殊情況,提高警覺準備防范應變措施的標線。
3.4 道路交通標線按設置方式可分為以下三類:
a)縱向標線:沿道路行車方向設置的標線;
b)橫向標線:與道路行車方向交叉設置的標線;
c)其他標線:字符標記或其他形式標線。
3.5 道路交通標線按形態可分為以下四類:
a)線條:施劃于路面、緣石或立面上的實線或虛線;
b)字符:施劃于路面上的文字、數字及各種圖形、符號;
c)突起路標:安裝于路面上用于標示車道分界、邊緣、分合流、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面障礙物位置等的反光或不反光體;
d)輪廓標:安裝于道路兩側,用以指示道路的方向、車行道邊界輪廓的反光柱(或片)。
4.3 可跨越同向車行道分界線
4.3.1 可跨越同向車行道分界線為白色虛線,用來分隔同向行駛的交通流,設在同向行駛的車行道分界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允許車輛短時越線行駛。
4.3.2 同一行駛方向有兩條或兩條以上車行道,并允許車輛變換車道或短時跨越車行道分界線行駛時,應劃可跨越同向車行道分界線。
4.3.3 可跨越同向車行道分界線一般線寬為10cm或15cm,交通量非常小的農村公路、專屬專用道路等特殊應用情況下,線寬可采用8cm。設計速度不小于60km/h的道路,可跨越同向車行道分界線的線段及間隔長度分別為600cm和900cm,設計速度小于60km/h的道路,可跨越同向車行道分界線線段及間隔長度分別為200cm和400cm。
4.4 潮汐車道線
4.4.1 車輛行駛方向可隨交通管理需要進行變化的車道稱為潮汐車道, 以兩條黃色虛線并列組成的雙黃虛線作為其指示標線,指示潮汐車道的位置。
4.4.2 黃色虛線的寬度為15cm;線段與間隔比例應與同一路段的可跨越同向車行道分界線一致。兩條線之間的間距一般在10cm至15cm之間。 在確保車行道寬度條件下, 兩條線之間的間距可適當調整。
4.4.3 應使用相應的可變標志、 車道行車方向信號控制設施來配合實現車道行車方向隨時間變化的功能,可配合使用相應的物理隔離設施。
4.5 車行道邊緣線
4.5.1 車行道邊緣線用以指示機動車道的邊緣或用以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分界。 用以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界時,也可稱作機非分界線。
4.5.2 車行道邊緣白色實線用于指示禁止車輛跨越的車行道邊緣或機非分界。 雙向四車道及以上道路除出入口、交叉口及允許路邊停車的特殊路段外的所有車行道邊緣上應設置車行道邊緣白色實線,
雙向三車道及以下道路可不設置,但下列情況下應在車行道邊緣施劃邊緣白色實線:
a)道路遇窄橋及其上下游路段;
b)采用道路設計指標的曲線段及其上下游路段;
c)交通流發生合流和分流的路段;
d)路面寬度發生變化的路段;
e)路側障礙物距車行道較近的路段;
f)經常出現大霧等影響安全行車天氣的路段;
g)非機動車或行人較多的機非混行的路段。
車行道邊緣白色實線一般線寬為15cm 或20cm,交通量非常小的農村公路、專屬專用道路等特殊應用情況下,車行道邊緣白色實線的線寬可采用10cm。
車行道邊緣白色實線可采用振動標線的形式。
4.5.3 車行道邊緣白色虛線用以指示車輛可臨時跨線行駛的車行道邊緣。 跨越邊緣虛線行駛的車輛應避讓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非機動車和行人。
在出入口、交叉口及允許路邊停車路段等允許機動車跨越邊緣線的地方,可設置車行道邊緣白色虛線。城市道路相鄰出入口間距小于等于100m時,車行道邊緣白色虛線連續設置。
車行道邊緣白色虛線的一般線寬為15cm 或20cm,交通量非常小的農村公路、專屬專用道路等特殊應用情況下,車行道邊緣白色虛線的線寬可采用10cm;虛線線段及間隔長分別為2m和4m。
4.5.4 車行道邊緣白色虛實線的虛線側允許車輛臨時跨線行駛,實線側不允許車輛跨線行駛,用以規范車輛行駛軌跡。在必要的地點,如公交車站附近、允許路邊停車路段,可設置車行道邊緣白色虛實線??缇€行駛的車輛,應避讓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非機動車和行人。
車行道邊緣白色虛實線的一般線條寬度為15cm 或20cm,交通量非常小的農村公路、專屬專用道路等特殊應用情況下,車行道邊緣白色虛實線的線寬可采用10cm,虛實線間距為15cm~20cm,虛線線段及間隔長分別為2m和4m。
4.5.5 機動車單向行駛且非機動車雙向行駛的路段, 在機動車道與對向非機動車道之間應施劃黃色單實線作為車行道邊緣線。單向行駛的道路左邊緣應施劃黃色單實線為車行道邊緣線。黃色單實線一般線寬為15cm或20cm,交通量非常小的農村公路、專屬專用道路等特殊應用情況下,線寬可采用10cm,黃色實線車行道邊緣線可采用振動標線的形式。
4.5.6 道路中有實物隔離設施分隔對向交通流時, 靠近隔離設施的車行道內側邊緣線應為白色實線;城市道路上采用活動護欄等可移動隔離設施分隔對向交通流時,靠近隔離設施的車行道內側邊緣線可為黃色實線。
4.6 左彎待轉區線
4.6.1 左彎待轉區線為白色虛線,用來指示左轉彎車輛在直行時段進入待轉區等待左轉的位置。
4.6.2 左彎待轉區線應在設有左轉彎專用信號且辟有左轉彎專用車道時使用, 設于左轉彎專用車道前端,伸入交叉路口內,但不得妨礙對向直行車輛的正常行駛。
4.6.3 左彎待轉區線為兩條平行并略帶弧形的白虛線,線寬15cm,線段及間隔長均為50cm,其前端應劃停止線。在待轉區內須施劃白色左轉彎導向箭頭,導向箭頭長3m,一般施劃于左彎待轉區的起始位置和停止線前各施劃一組,左彎待轉區較長時,中間可以重復設置導向箭頭,左彎待轉區較短時可僅設置一個導向箭頭。
4.6.4 在有條件的地點,左彎待轉區可以設置成少變多條的形式。
4.7 路口導向線
4.7.1 在平面交叉口面積較大、形狀不規則或交通組織復雜,車輛尋找出口車道困難時,應設置路口導向線,輔助車輛行駛和轉向。
4.7.2 路口導向線為虛線,實線段2m,間隔2m,線寬15cm。
4.7.3 連接同向車行道分界線或機非分界線的路口導向線為白色圓曲(或直)虛線;連接對向車行道分界線的路口導向線為黃色圓曲(或直)虛線。
4.8 導向車道線
4.8.1設置于路口駛入段的車行道分界線稱作導向車道線,用于指示行車按導向方向行駛的導向車道的位置。
4.8.2 導向方向固定的導向車道線為白色實線,一般線寬為10cm或15cm,交通量非常小的農村公路、專屬專用道路等特殊應用情況下,線寬可采用8cm。
4.8.3 導向車道線施劃長度應根據路口聽幾何線形及交通管理需要確定,一般不小于30m。
4.8.4 可變導向車道線用于指示導向方向隨需要可變的導向車道位置。
4.8.5 可變導向車道線設置長度應不小于其他導向線的設置長度,施劃了可變導向車道標線的導向車道內不應設置導向箭頭??勺儗蜍嚨谰€應與可變的車道行駛方向標志配合使用。進入可變導向車道的車輛應按車道行駛方向標志顯示的指向行駛。
4.9 人行橫道線
4.9.1 人行橫道線為白色平行粗實線(斑馬線),既標示一定條件下準許行人橫穿道路的路徑,又警示機動車駕駛者注意行人及非機動車過街。
4.9.2 道路交叉口和行人橫過道路較為集中的路段中無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時,應施劃人行橫道線;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指示標志。
4.9.3 人行橫道線一般與道路中心線垂直,特殊情況下,其與中心線夾角不宜小于60°(或大于120°),其條紋應與道路中心線平行;人行橫道的最小寬度為3m,并可根據行人數量以1m 為一級加寬。人行橫道線的線寬為40cm或45cm,線間隔一般為60cm,可根據車道寬度進行調整,但不應超過80cm。如圖14 所示。人行橫道線的設置間距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路段上設置的人行橫道線之間的距離一般應大于150m。
4.9.4 在無信號燈控制的路段中設置人行橫道線時, 應在到達人行橫道線前的路面上設置停止線和人行橫道線預告標識,并配合設置人行橫道指示標志,視需要也可增設人行橫道警告標志,人行橫道預告標識為白色菱形圖案。
4.9.5 一般應在綜合考慮行人流量、行人年齡階段、道路寬度、車流量、車輛速度、視距等多種因素后確定人行橫道的設置寬度和形式。
路面寬度大于30m 的道路上,應在隔帶或對向車行道分界線處的人行橫道上設置安全島。 安全島長度宜大于或等于人行橫道寬度, 寬度與隔帶相同或依據實際情況確定。在安全島面積不能滿足等候信號放行的行人停留需要、橋墩或其他構筑物遮擋駕駛人視線等情況下,人行橫道線可錯位設置。行人過街交通量特別大的路口,可并列設置兩道人行橫道線,使斑馬線虛實段相互錯,并輔以方向箭頭指示行人靠左右分道過街,方向箭頭一般長度為100cm